2018年3月11日上午,李某为其驾驶的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全部保险费后,李某驾驶车辆与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中,李某投保的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苏玲丽律师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李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提醒我们,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一要看该条款是否有效,二要看对方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不能盲目签字确认,防止纠纷发生,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记者 强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