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某: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负责某儿童乐园的经营管理。2016年6月3日,王某带孩子王甲去银川市某区某儿童乐园游玩时,王甲不慎从游乐设施上跌落受伤,当时现场并无任何安保工作人员,当即将王甲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4960元,我垫付11000元。后王某将我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应双方要求,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甲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王甲因故所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未达到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王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故王甲请求我赔偿其医疗费396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65000元、鉴定费2000元及诉讼代理费6000元,共计80960元。王某的诉求合理吗?
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苏玲丽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你作为某乐园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人,对在其经营场所内游玩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应采取相关措施或安排相关人员确保在游乐设施和游玩区域内游玩的未成年人的安全,但其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同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王甲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王某对王甲的受伤存在故意或过错,故王甲的损失应由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后经记者了解,法院最后对此案作出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甲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7.3万余元。(记者强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