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9月,刘某和妻子带女儿到某儿童医院就诊。期间,刘某与值班保安廖某因排队问题多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刘某头部被廖某打伤。经诊断,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刘某处以罚款500元,对廖某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5日。刘某认为廖某在工作时间给患者家属造成人身伤害,某儿童医院、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总计201334.1元。
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将他人打伤,谁来担责?记者采访了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玲丽。苏玲丽认为,本案系因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根据《侵权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廖某在巡逻过程中,与刘某因排队问题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廖某将刘某头部打伤。很明显,刘某也是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某儿童医院的法律责任。作为廖某的用人单位,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对员工的职业培训不到位,也存在一定过错。廖某系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驻医院的保安,本起纠纷发生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故此认定应对用工单位某儿童医院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廖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其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从本起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争执的内容看,可以认定廖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伤刘某。针对刘某的合理合法损失,由刘某自行承担30%责任,由某儿童医院承担70%责任,由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记者强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