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6日,张某某因右侧脖颈长期不适到某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住院后,某院对张某某实施了双侧甲状腺切除术+中央淋巴结清扫术。术后,张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出院回家休养。在家休养期间,张某某一直感觉颈部不适,有异物堵塞、呼吸困难、恶心、身体乏力等不适症状。2015年1月,术后四个月,张某某再次到某医院向当时的主治大夫询问身体不适症状原因,大夫答复系属正常反应,等刀口愈合后,不适症状即会消失。2015年1月至2016年9期间,张某某身体手术部位一直处于各种不适状态,某医院主治大夫经多次检查也未发现异常。直至2016年9月23日,张某某再次到某医院处进行B超检查,本次检查结果显示为:颈前偏左管状回声,管径粗6.0mm,管壁呈双层,管腔内直径2.9mm。张某某为证实某医院的B超检查结果,又分别到某附属医院及某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B超检查,B超检查结果最终确定某医院在对张某某实施甲状腺切除手术后,将长达约8cm的手术引流管遗留在张某某的脖颈内,给张某某造成了严重医疗损害后果。
2017年3月7日,张某某在某医科大学总医院通过手术取出了体内遗留的长约8厘米的引流管。张某某出院后,多次找某医院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但某医院却称无法协商解决,需要张某某自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经多次协商不成,张某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2017年6月29日,张某某和丈夫到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其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加之张某某患病手术,家中更为困难。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认真听取张某某陈述后,同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刘栋律师代理此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向张某某了解案情,询问相关证人,到医院调取相关病历材料等。前期取证结束后,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属同意后,决定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某医院。2017年7月14日,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律师全力展开代理工作,经与案件承办法官和某医院多次协商后,为该案申请有关司法鉴定。后经协商,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该案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鉴定。2017年12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某医院对患者张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1月,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承办律师为张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2018年4月12日,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某医院认为张某某提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过高,并认为张某某的原发疾病对身体健康本身存在一定的影响。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某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将长约8厘米的引流管遗留在张某某脖颈内长达两年多的时间,给张某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精神伤害不言而喻,其医疗行为存在严重的过失,过错十分明显。同时,结合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医方应承担全部过错的鉴定意见,某医院应当就张某某的医疗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庭审后,代理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希望承办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对本案给予客观公正的认定。
2018年7月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认定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医院赔付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4633.05元、支付张某某谨慎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24633.05元,扣减已支付给张某某的20000元,下剩204633.0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后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二审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承办法官的采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判决驳回某医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张某某夫妇对此案判决十分满意,并对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援人系年过五旬的癌症患者,经过二次手术创伤,身体状况极为不好。法援中心急申请人之所急,立即指派,承办律师认真负责,耐心沟通,积极引导受援人及家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较多,且受援人在举证方面存在被动性,明显居于弱势。通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在庭前充分准备,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居理力争,多次与法院进行有效沟通,最终取得较好的审判结果,受援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本案经历司法鉴定致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受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极差,承办律师承担了较多的诉讼准备事宜,深受受援人感激。最终,审判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发挥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