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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留证据,法庭上空口无凭难维权
2019-10-11 10:14:17   来源:宁夏法治报

  日常生活中,亲人、朋友或同事间发生借贷是常事。由于双方都是熟人,借款人当时往往会信誓旦旦保证很快还钱,而不少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因客观不能或主观不愿,很多人借了钱并不能及时还款,最后双方不得不因此走上法庭。本案当事双方本是亲戚关系,双方间的借贷诉讼即是此类典型案例。

  【案件回放】

  原告郭某、被告田某系中宁县人,双方原本是关系要好的表姐妹。2016年至2017年,郭某多次以借款的形式帮助田某,其中第一次借出3800元;第二次借出1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第三次借出1200元。3次借款均未让对方出具借条。郭某还称,2017年她将自己的身份证、信用卡交给被告田某,让其采取申请分期付款的方式作担保,通过某手机店套现1.7万元,钱给被告花了,而欠款由自己付了。钱借出后到了该还的时间,郭某多次催要,但对方拒绝返还。深感尊严受损的她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忍无可忍终于在2018年7月16日将田某起诉到了法院。没想到,在法庭上,被告只承认向她借款1万元和3800元两笔属实,其余均不认可。被告同时还称已向原告偿还了4800元,但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对双方共同认可的两笔借款1.38万元,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另1200元因对方不认可,原告无证据不予支持。对被告自称已还4800元,同样因无证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自称为被告套现1.7万元作担保、用信用卡向银行分期付款的数额,应由对方作为借款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要求保护的利益违法等原因不予支持。(案例供稿:田芳中宁县法院石空法庭法官)

  【以案说法】

  本案案情虽简单,但在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发达、借贷关系比较普遍的时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的法律关系带给我们的启发和思考是多方面的。

  一是不论向他人出借钱款还是向他人还款,一定要及时让对方留下书面形式的借条、欠条或收条、还款证明等。此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尽管我们相信多数人是讲信用的,但也要防少数人事后不认账,导致自己以后追诉无据。如果当时未出具借条,当得知对方无意或无能还款决定起诉前,一定要采取各种方式保留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即使现实生活中你真的借给了对方钱,但拿不出证据,也可能因为“空口无凭”而败诉。

  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人人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和法治意识。盲目的善良和信任,都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表现。有的人也许感到让人打借条,都是熟人抹不开情面。但是当有一天起诉到法院却得不到支持时,被动的就是你自己了。

  二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不支持通过违法方式得到的非法利益。本案中原告诉称为被告支付手机套现款1.7万元,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双方均认可存在信用卡套现的事实,原告出示的信用卡也确有一项向银行分期付款的业务,但因被告不认可,此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为被告所用,也未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因此法院无法支持郭某的请求。

  更重要的是,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手机店与套现人事先签订一份虚假的《手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却未将商品“手机”卖给当事人,反而在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将一笔钱一次性交给当事人,再由套现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身份证、信用卡,以申请向银行分期还贷的形式作担保。于当事人而言,不用通过银行就将本应通过银行才能贷到的款拿到了手,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当初签订的手机销售合同实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即使本案原告为被告套现的事为真实存在,其该项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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