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是突发的不幸,受害人怎样做才能最大化地维护自身权益呢?
首先,要确定赔偿责任的划分。侵权类民事案件,一般根据事故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各自对受害人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到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划分,就是这类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赔偿中应承担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除轻微事故外,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报案,请求交警到现场处理并进行责任认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法律依据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更具体的规定还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弄明白哪些损失可向致害司机行使诉权。治疗结束后,受害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主张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但是每一项损失都要承担举证责任,故受害人应当在治疗过程中及时收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结果、住院证明、工资发放、交通费等相关交费票据、书证等证据,可通过协商进行处理,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进行损害赔偿。
第三、要积极寻求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参与“交强险”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此项制度能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论自身经济条件、责任司机经济条件如何,都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治疗。据此,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首先申请其车辆保险公司对其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治疗抢救费用,对于不足部分再申请致害人的赔偿。该《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对因他人交通事故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对方未投保或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的,受害人应当寻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交通事故社会保险基金”条款的帮助。
当致害车辆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钟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