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一场新冠肺炎迅速蔓延,打乱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全国各地采取多种举措进行防控,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共同阻击疫情,但也不时曝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和谐之音。纵观全国各地发生的涉疫典型案例,警示我们要正确看待特殊时期的防控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助力国家防控工作,为阻击疫情贡献力量。
一、应认真落实国家的防控措施,尊重工作人员,主动进行隔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群众积极响应,但也不时发生不和谐现象。如有人不愿配合公安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的询问,在道路卡点不停车消毒,在社区门口不接受登记和出行管控,有的甚至当场打骂、冲撞执法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这些人的恶劣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防碍执行公务,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一些人故意隐瞒本人或子女从武汉归来的真实行程、拒绝隔离,甚至参加相关聚会和宴席,导致疫情扩散。如青海省西宁市的苟某、谎称从“菲律宾归来”的福建省晋江市张某某。更可恶的是,还有视频曝出有人故意向小区各单元门把手吐口水制造恐慌……这些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39条规定,发现甲类传染病时,要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隔离,进行治疗或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应自觉服从国家统一的人员调集和对企业或个人物资的征用。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该条款同时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三、增强辨别力,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
每当发生大事要事,随之而来的大量相关信息虚实混杂。谣言可能导致人心惶恐,造成混乱。面前网络上的大量相关信息,应秉持理性判断,不盲目轻信。在新冠肺炎仍然处于紧张防控的时期,应通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官网或官微,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权威媒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不得趁火打劫哄抬物价,或生产、销售伪劣防疫产品。
当下,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品普遍紧缺,一些商户不顾国家三令五申,囤货居奇、大幅抬高出售价格。如天津一药店将N95口罩从一只12元卖到128元;一些人制造、销售不合标准、起不到防护作用的伪劣口罩;还有人利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唯利是图者本想发一笔横财,却被物价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防控疫情等灾害期间,凡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142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第3条规定,在防控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哄抬价格的处罚,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这样举国防控的特殊时期和紧急状况下,在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面前,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大写公民”。(钟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