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享有的合法权益中,婚姻家庭权益是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享有丈夫对妻子尊重、忠实和关爱的权利(互为权利义务)、享有平等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以及子女对自己关心、赡养的权利。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但现实生活中,男方背叛妻子、甚至重婚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时,女方该怎么维权呢?以下这个案例值得借鉴。
【案件回放】
李某某(女)与赵某某(男)于1992年2月登记结婚,生有2个女儿、1个儿子(超生)。婚后2人感情很好,妻子李某某在工作之余将家庭生活、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等方面安排得井井有条。为了家庭多一份收入,她支持丈夫出外创业。但赵某某创业成功富有起来后,忘记了妻子对自己的支持和独撑家庭付出的辛苦,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自2014年起长期与钱某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生活。
对于丈夫的背叛行为,痛苦不堪的李某某一直保持隐忍。多年来,在李某某的悉心教导下,两个女儿相继完成大学学业,另一个孩子也都品学兼优。但孩子们的优秀并未挽回赵某某的心。2017年5月,他与钱某的第一个非婚生子出生。2018年6月,赵某某与钱某的第二个孩子出生。
2018年5月,李某某终于下决心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向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赵某某、钱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虽然李某某口述有各项证据,但基本没有书面证据。后通过自治区妇联和代理律师千方百计地努力,方才取得能够证实赵某某、钱某涉嫌重婚的证据。
第二次庭审中,面对李某某出示的证据,赵某某与钱某对于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被告人钱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以案说法】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形成事实婚姻的。当女性发现丈夫与他人重婚,自己该如何维权?
首先,要鼓起勇气,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重婚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扰乱社会治安,严重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因为重婚案件是自诉案件,属于“不告不理”的特殊刑事案件。受害人应当克服“家丑不能外扬”的心理阻碍,鼓起勇气,主动向司法机关咨询并提起诉讼。如果自己能力有限,则可通过委托代理律师、寻找妇联支持等方式寻求帮助。
其次,要弄清楚“重婚罪”的规定及处罚。《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意指婚外情第三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是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重婚案的难点在于证据难以取得。很多受害妇女明知丈夫有外遇,且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孩子,但因本人证据意识欠缺,或存在客观上的取证难等问题,导致男方未能受到刑事追究。因此,受害人在平时要增强取证意识,面对已变心的丈夫,采取策略利用手机、微信做好与其对话的录音、文字等证据保留。同时,可以委托代理律师,一同到丈夫重婚生活地的派出所和社区及房管部门,调取其非婚生子出生证、不动产登记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还贷清单等证据,或寻找证人等。
此案提醒我们,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要觉醒,一味地迁就忍让,最终受害的只能是自己。本案还警告那些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共同生活的第三者,如果男方被判重婚罪,意味着其与自己的“婚姻”无效,在此期间男方的合法收入仍属于与原配妻子共享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不仅会因“重婚罪”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在钱财上也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
(钟玉珍 感谢自治区妇联对本文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