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9日,彭阳县某小区发生火灾,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闻警出动,不料却在起火小区楼栋旁遇到了“拦路虎”——一辆白色私家车停在了小区的消防车通道上,阻碍了消防车通行。
消防救援人员一边出警,一边执法。随车监督员在联系不到车主的情况下,对违法车辆进行了拖离,并在事后对车主处以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所幸消防救援人员处置及时,未造成更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提醒: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广大市民自觉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彭阳县2人被行政处罚
近日,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中,发现茹河花园小区24号楼3单元、富阳花园29号楼2单元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督员第一时间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联系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业主予以警告,并进行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