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9年,赵女士(化名)在某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显示其患有左侧甲状腺结节。2021年,赵女士通过手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赵女士因患甲状腺肿瘤就医于某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治疗,产生医药费一万余元。后赵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前疾病为由向赵女士出具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通知赵女士解除该保险合同,赵女士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作为社会文明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层面所作出的要求。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订立该合同的投保人及保险人,更应秉持诚信,勤勉履行保险法律为投保人设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为保险人设定的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赵女士2019年在某人民医院的体检记录诊断为甲状腺结节,而赵女士在2021年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并在电子投保单中设置的病史询问一栏内询问事项中进行了全否定性的勾画,故法院认定赵女士未如实向某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致某保险公司在未能了解赵女士真实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与赵女士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亦致某保险公司失去就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进行选择的权利,赵女士的行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关于赵女士主张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并未就案涉保险投保书中载明的病史询问等内容向其询问。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按照该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同样可以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尤其是在线上进行的电子投保中,保险人并非以与投保人面对面交流方式完成保险合同的订立,而是依托设计开发的程序,将包括询问事项在内的与保险活动相关的内容设定在电子投保流程中,通过要求投保人对网络页面中载有的保险内容的确认,最终完成合同的订立。案涉电子投保单以数据电文形式呈现在赵女士面前,投保时,赵女士需在手机上对包括病史询问事项在内的电子投保单中的内容进行勾选确认,否则无法完成投保。现赵女士已通过线上操作完成了整个投保活动,并对其投保行为进行了签字确认。因此,作为保险人的某保险公司已经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及要求赵女士如实填写投保单的形式完成了对投保人的询问。赵女士以某保险公司未就健康告知事项向其进行询问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评析
投保人赵女士在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案涉保险采取互联网电子销售方式投保,其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的相关事实,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对投保保险标的进行正确的风险识别、风险评级和风险选择,受制于投保人对于保险人书面询问事项予以诚信告知。本案中,原告未告知其病史,保险人在核保时视其为一般正常件,未予进一步生存调查和核保风险评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回保险金,对于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