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倪金凤)10月17日,记者从银川市委办获悉,为支持和保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改革创新,营造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银川市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日前印发。
根据《办法(试行)》,银川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银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尽职尽责、推动落实,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般性工作偏差、失误的;
(三)在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动,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五)在处置紧急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出现失误、偏差或被个别人非议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一般性信访问题的;
(七)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尚无明确禁止和限制,未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但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偏差或过失的;
(八)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后,能主动纠错,积极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九)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容错为由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的;
(二)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四) 虽然符合第四条容错条件,但同时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其他违纪行为的。
《办法(试行)》指出,银川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容错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受到问责实施机关追责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容错免责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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