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11月30日,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对畜禽定点屠宰、产品安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条例》明确规定,我区将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为规范畜禽屠宰,《条例》提出,我区将依据自治区空间规划,编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居民聚居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污染源。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效期为五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不得屠宰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的畜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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