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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
2018-06-10 09:29:00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 为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实现贫困人口通过就业增收脱贫,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审定同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近日转发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在系统梳理近年来我区出台的就业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从促进就业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三个方面制定了17条推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2020年底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脱贫为止。
  在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方面,主要通过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搭建就业扶贫载体帮扶就业、创建创业孵化园区促进就业、发挥劳务组织作用带动就业、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购买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具体内容包括:
  ——对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对达到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所在地级市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补资金;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自治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
  ——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初次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自治区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乡村养路、护林、护草、生态管护、护水、乡村保洁、养老服务和就业助理等岗位,托底安排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重点安排脱贫能力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就业。
  在技能培训助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助力脱贫、鼓励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加大“两后生”培训力度、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围绕市场需求和劳动力意愿开展培训,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由培训机构或企业承担培训任务的,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开展集中培训,培训任务完成后,将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兑付给培训机构或企业。
  ——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将分别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劳动力就业的,再给予社保补贴。
  ——区内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
  ——凡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同时给予每人3000元的扶贫助学补助。
  公共就业服务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方面,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切实维护贫困劳动力合法权益、加强就业扶贫领域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具体内容包括: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乡镇要准确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情况,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工作,实现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分类管理,依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要依法切实维护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与其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
  据悉,与以往政策相比,《若干意见》在6个方面有创新举措:增加了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出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的政策;鼓励各地搭建就业扶贫载体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居家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措施;加大对劳务组织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探索“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模式;将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宁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绣品制作等部分工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李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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