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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8-05-30 16:47:00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5月30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近年来办案实践,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分析,解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表现形式,讲解自护知识,阐述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未成年人有效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懂得在遭受侵害后如何寻求帮助。

  据了解,近年来,宁夏检察机关全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专业的司法保护,着力提升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工作成效。2017年以来,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8人,不捕率为40.2%。不起诉96人,不诉率为15.5%。附条件不起诉55人,附条件不起诉率为8.9%。有13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后返校复学和就业,其中,有2人考上大学。

  另一方面,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救助。积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共开展司法救助14人次,发放救助金39万余元;依法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共主持达成和解7件;在办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时,积极探索公、检、法对被害人的“一站式”询问司法救助、心理干预、身体康复同步进行的“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避免因多次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典型案例:

  杨某抢劫未成年人马某案

  2017年9月25日1时许,杨某(20岁)在银川市兴庆区南熏东街银川商城附近预谋对路人实施抢劫,发现被害人马某(17岁)独自一人在街上行走,杨某追上马某将其拦住并殴打,抢得马某的“OPPO ”牌手机一部(价值1650元)后逃离。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抢劫罪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抢劫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一直是人民检察院打击的重点。未成年人身体弱小,容易成为暴力侵财类犯罪的侵害对象。近年来,这类犯罪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不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反响。本案中杨某作为成年人,其正是因为马某是夜晚独自一人行走的未成年人,方便控制才选择马某为抢劫对象。案发后,检察机关考虑到未成年人被害人所受到的身体与心理双重伤害的因素,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出发,批准逮捕杨某并起诉至法院,杨某也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未成年人夜晚要避免独自出行,确需出行,则需要成年人陪伴,且不宜携带贵重物品和现金。遇到抢劫,不要作抵抗,而是伺机逃脱危险,或者交出财物,避免人身受到伤害,待嫌疑人离开后立即报警。

  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马小花(化名)是被告马某与李某某女儿,马某与李某某在马小花1岁的时候离婚,法院于2003年调解马小花由马某抚养。2016年6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马小花变更为由其抚养,并由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马小花由李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

  2016年9月,随着马小花升初中,因其学习一般,需要参加一些补习班,伴随着教育成本的增加,生活成本也在增加。李某无固定工作,平时只是靠打零工生活,曾经的650元已经不能支付马小花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因此迫切需要马小花的父亲增加抚养费。马小花因系未成年人,生活困难,属于弱势群体,故申请彭阳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承办检察官发现,马某的单位是一家效益较好的单位,之前调解仅每月支付650元不符合马某的工资收入。于是,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马某的单位,调取其收入,证实马某月均收入在3000余元。在调取到马某的收入证明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在2016年6月时,马某系隐瞒了自己的部分收入,所以调解为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在得到这一重要证据后,承办检察官立刻通知马小花的律师,让其再去马小花父亲单位调取收入证明作为证据以便于在法庭出示。在开庭时,马某面对律师调取到的其工资收入证明,表示自愿增加抚养费至900元,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始终把维护马小花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的位置,避免马小花的父亲为了逃避其责任而使马某某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该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马小花的合法权益,也是宁夏首例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对探索未成年人支持起诉相关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成功案

  2015年5月至10月,未成年人刘某(生于1999年)伙同梁某、胡某、刘某(三人均已成年)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银川市兴庆区银佐路、丽景街、清河街等地抢劫被害人齐某、吴某、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价值5200元。

  2016年6月7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刘某送至贺兰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已犯罪未成年人并不是无药可救,事实上通过合适的矫正措施能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本案中检察官通过与矫正人员的家长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对其进行监督;加强对矫正人员的道德教育,心理疏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通过与矫正人员交流谈话,发现矫正人员兴趣和想法,为其联系实际的工作学习场所等措施,成功的使被矫正人员从身心两个方面戒除网瘾、睡懒觉、乱交朋友等不良习惯,到银川某酒店学习厨艺,据酒店反馈:刘某“进入角色很快,进步很大”。

【编辑】:胡俊
【责任编辑】: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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